近日,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东管理部试行《金华市农业转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》,将农业转移人员纳入公积金制度覆盖和保障范围。
《暂行办法》指出,凡城镇用人单位与农业转移人员建立劳动关系、签订劳动合同的,按照国务院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和《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》规定,为农业转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,并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。农业转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相同。最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%,月缴存额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缴存比例计算;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,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,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,最低缴存比例为各5%,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
对于进城从事个体工商、自由职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业转移人员,参照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相关规定,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。
“根据《暂行办法》,农业转移人口按月连续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,就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。缴存人家庭(夫妻及未成年子女)在公积金缴存地城区无私有房产且租赁住房的,可提取公积金余额支付房租。”金东公积金管理部主任沈国星表示,今后农业转移人口购买住房,可享受职工家庭的同等优惠待遇。
据了解,公积金贷款所购建住房为家庭现有首套住房或第二套住房。针对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特点,《暂行办法》还明确,缴存人家庭自有的集体土地住房,不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范围。